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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小区须配建菜市场 擅拆菜市场最高罚十万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2.06.21 来源:中国经营网

导语:新建小区按建筑面积2%的比例建设菜市场,其所有权归政府,已建小区1000米内补建菜市场;建设单位须将配套菜市场的位置、功能写入房屋买卖合同;菜市场蔬菜经营面积至少占一半,果蔬质量要定期抽检公示。
标签:   新建小区

  果蔬质量须定期抽检公示

  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营单位应配备专门的检测设备或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对果蔬等主要农副产品进行抽检,抽检结果在场内公示。

  菜市场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卫生、消防、计量、环保等管理制度,配备管理服务人员。同时,在明显位置公示相关管理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电话、地址。

  对投资建设和经营菜市场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将给予奖励。对菜市场经营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规定予以减免,水、电、气、热价格按工业标准收取,并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交通通行便利。本市引导、鼓励和扶持发展农产品第三方物流。

  擅拆菜市场最高罚十万元

  规划部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建设项目,应明确菜市场的位置和面积。不符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规划建设许可证。

  菜市场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建设、使用;分期开发的项目,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前同时建设、交付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配套菜市场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住建部门不予竣工备案。建设单位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与市菜市场网点管理机构签订收购协议,并移交菜市场所有权。未签订收购协议的,不予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在销售场所,建设单位须公示配套菜市场的位置、功能,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征求意见稿称,菜市场的经营主体通过公益性招标等方式确定。经营单位在登记后60日内开业经营,否则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能按时开业或无力继续经营的,由所在区县商务部门收回经营权。

  经营单位不得改变菜市场使用性质或减少蔬菜经营面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菜市场,否则最高将处以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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