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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解释要支持“房闹”?记者调查发现是误读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2.06.07 来源:扬子晚报

导语: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一份最新司法解释指出,如果房价涨了,开发商对已经签订的认购书、意向书等预约合同反悔,拒不签正式合同的,购房者可以要求对涨价的部分索赔。反之,若买房人因为房价降低,违反预约合同,损失的也不仅仅是定金,还得另外赔偿开发商损失。
标签:   司法  房闹

  开发商说: 

  开发商悔约比较少见

  “签了认购合同后,一直拖着不签正式合同的情况比较少见,而对簿公堂的更是凤毛麟角。”南京河西一家开发商告诉扬子晚报记者,通常买房人看中了一套房子后,交纳2万到5万元的定金,然后签一份认购协议,15天之内到售楼处再签一份正式合同,就算是走完基本程序了。在平常的房产交易中,由于签正式合同时要缴纳首付款,有的房主一时难以凑齐几十万的款项,开发商大多也会宽限一段时间,“说到底,这都是双方协商的结果。”

  如果是其中一方故意拖延呢?这位开发商表示,如今市场低迷,企业都巴不得赶紧落袋为安,没有哪一家会拖着不跟买房人签合同。“有的买房人会主动提出,需要较长时间凑钱,为了‘守住’客户,没有楼盘会不答应”,他说,若按正常程序,买房人逾期不签正式合同的,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但没人会这么做。

  楼市专家说:

  界定房价涨跌太难了

  有地产专业人士表示,最新司法解释的出发点应是保护购房者的利益,与开发商相比,作为个体的买房人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规定开发商在不履行合同时,买方除了能拿回定金之外,还可以索赔损失。比如交了5万元定金认购了一套100万的房子,可开发商单方撕毁合同,退回5万元的定金后又赔偿了5万元,但是却以120万元的价格卖了出去,折算下来仍赚了15万元。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买房人就可以对这15万元的不当得利提出索赔。

  “签了认购协议后违约的情况很少见,并非普遍现象,所以我认为没有太大意义。”南京房地产开发建设促进会秘书长张辉认为,对于认购书上的条款有异议的,买卖双方都会选择坐下来协商,对定金缴纳、签约时间等具体细则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即便是对簿公堂,也应依据认购协议来判决,而且如何界定房价的涨跌也很困难,开发商若捂着不卖,买房人便无法索赔。他指出,新司法解释的条款应是未雨绸缪,对今后可能出现的争议情况提出指导意见,最终还是要看法院如何裁定。记者 马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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