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单位50米范围内不得申请占道
《征求意见稿》明确,以下情形,不得申请占用城市道路:重要机关、学校及各应急单位出入口周围50米范围内的路段;距离城市道路主次干道交叉路口、铁路道口、立体交通设施、隧道及公共交通站点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路段;道路主干道、广场;人行道宽度不足3米的路段;公交车站周围10米范围内;测量标志、消防栓、进水井、各类检查井、路灯线杆以及闸阀设施周围3米范围内;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设置菜场、集贸市场或交易点的;设置单位专用车辆停放点的;除沿路建筑施工和市政公用施工等特殊情形外,占道堆物的;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的其他情形。
大修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不得申请挖掘
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申请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未满5年的,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严重影响城市道路结构安全的;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挖掘城市道路的其他情形。
《征求意见稿》要求,桥梁桥孔宜保持空置状态,只限临时用于绿化、设置市政道班房或者停放车辆。需要临时使用桥孔的单位,还应同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及设施保护协议。
桥梁绿化不宜种植攀援植物。因特殊情况确需种植的,应征得有权部门同意。
重点路段较大型挖掘需提前5天公布
《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经批准取得《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后,申请单位方可按审批的内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并按规定时限和要求予以恢复。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的,应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在期满前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延期申请获得审批后,方可继续作业。
在市区重点路段进行较大型占用、挖掘施工的,申请单位应按照审批单位的要求提前5天将挖掘地点、范围、期限等内容在当地主要媒体上给予公布后,方可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