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机关、学校及各应急单位出入口周围50米范围内的路段不得申请占用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未满5年的,不得申请挖掘。11日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征求意见稿)已完成,现公开征求意见。
读者想了解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可登录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http://www.fjjs.gov.cn)查看,有好的意见和建议,可下载征求意见表,于25日前将表格发至该标准编制组邮箱519541835@qq.com。
同一项目不得多次“开膛破肚”
《征求意见稿》提出,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按照法规规定向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提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书面申请。
电力、自来水、燃气、通信等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集中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书面报送次年度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计划。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结合道路改造和市政设施维护工程汇总编制次年度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总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审查后予以公布。同时,应根据年度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总计划,按路段或片区集中审批,统筹安排同一路段或同一片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具体施工时间。
需要接通多种管线的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必须一次性提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经审批后应组织各管线单位同步施工,同一项目不得多次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因防汛救灾或燃气、自来水、电力抢修等应急抢险工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在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后,可先行施工,但必须同时向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报备,并在24小时内补办相关手续(遇节假日顺延)。
除维护、应急抢修或施工工期短的点状施工等零星项目和持有地方人民政府许可文件的施工项目外,其余未列入年度总计划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不予许可。申请单位或个人因之前违反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有关规定,存在违章未处理记录,或未按规定缴纳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不予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