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违反以下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出租人可与其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如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承租人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承租房屋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三个月以上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三个月以上的;承租人擅自改变承租住房结构的。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出租人可要求用人单位协同督促腾退,同时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拒不腾退的,自合同到期之日起开始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并可采取在适当范围公告通报、纳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享受本地住房保障政策等措施,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其退出。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轮候阶段住房、收入、资产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配售资格;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对违反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
另外,对弄虚作假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即收回住房,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并记录诚信档案。
据了解,各市、县可结合实际,在流程框架内对具体实施环节进行细化,于5月底前对外发布实施该流程图,并通过当地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住房保障各服务窗口、住宅小区公共部位等载体广为宣传。流程图的发布实施也将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督查和通报的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