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女子在厦看房,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如今,作为买方的她声称不知厦门的限购政策,要求对方归还定金;而卖方声称,房产限购政策并非厦门独有,她有权没收定金。究竟谁能打赢这场官司,不妨看看思明区法院日前一审宣判的这起案件。
买方
外地人不知厦门新政
2011年6月17日,泉州人陈小姐与成女士、房产中介签订一份房产买卖协议。合同约定,成女士将位于思明区西林西二里的一套房子,以121万元的价格卖给陈小姐,并先收取5万元定金。合同还约定,买卖双方应于2011年8月1日前,前往办理交易过户登记手续。不过,双方并未如期办理过户手续。
2011年8月底,陈小姐将成女士及房产中介告上法庭。
陈小姐诉称,在临近8月1日,她联系过户事宜时,房产中介才告知:根据厦门市的房产新政,她属于限制购房人员,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陈小姐称,她是外地来厦购房者,对厦门的新政不是很了解,而两被告在明知她是外地人身份的情况下,没有告知厦门的房产新政,以致双方签署合同。因此,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房产买卖合同,同时判令成女士归还5万元定金,并支付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