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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杉:开征房产税必推动房价下行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2.03.05 来源:刘杉博客

  尽管舆论争议颇多,但房产税脚步越来越近,而且是以改革的名义。财政部长谢旭人曾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表示,“稳步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

  在中国,改革是受人欢迎的词汇。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中国经济发展,因而国人对改革赞许有加。而在当下社会矛盾激化之际,对改革的期盼不亚于上个世纪80年代。但人们发现,改革结果常常不尽人意,这非改革本身之错,而是利益集团以改革之名来行利益瓜分之实罢了。因此,对于假道改革的行径应加以警惕。当然,改革也不同于立法,二者虽都为国家机关对权力的行使,但前者意味着改变行政方式,后者则体现为公意表达和人民意志。

  那么,房产税问题核心究竟是什么,是改革问题,还是立法问题?

  当前舆论对房产税争议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征收目的,即房产税是调控房价,还是筹集收入;二是法律依据,即借用旧条例,还是开征新税种。由于大多数人对房价不满,调控房价说易受到大众支持。但无论房产税能否调控房价,地方政府收入增加都是客观结果,因而其本质就是筹集收入。民众在关注房价同时,往往忽略了房产税背后的立法依据与利益调整。

  房产税问题大概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理解。其一,新税或旧税,谁来决定征税;其二,如何征收;其三,与房价有何关系。

  先说第一个问题,新税还是旧税,谁来决定征收。

  支持开征房产税的理由是征收有据,依据就是1986年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此推论,房产税不是新税种,而是旧税改革。但该条例明确规定,包括私有及公有在内的所有非营利性房产均不在征税之列。这样看,此房产税更像营业税,而非财产税。因此,对私有房产的保有环节征税,应该属于财产税范畴,是开征新税种,需要重新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需要“制定法律”。因此,对私有房产征税,必须经过正式立法。任何没有经过立法的征税,都是对法制的蔑视,是对公民权利的肆意侵犯。当然,试点是中国特色,不过即便认可中国式改革,允许沪渝先行试点,但在法律属性明确之前,房产税试点不适宜大面积推广,更不能强行实施。

  对财产征税,不仅要合法,更要合理,应避免重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目前是房地产重要税种,与土地出让金性质重复,且该税种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地方政府征管积极性不大,因而可以考虑将此税种取消,新房产税完全可以体现占用资源需付费的原则。据了解,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对房产税已形成共识,即将现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整合为全新的房地产税,这也表明,财税部门或愿以立法形式开征新税种。

  其二,如何征收。

  以目前世界通行做法,房产税征收方法不外三种:按房屋数量定额征收,按房屋价值征收,按出租收益征收。房产税本质是财产税,按房屋价值征收更能体现调整收入分配和区别级差地租的目的。而按房屋价值征收,也包括三种形式:按原值征收,按评估值征收,按市值征收。这三种方式里,按原值征收方法不可取,因为体现不出房屋的财产属性和物理折旧,评估值和市值则能较好体现房屋在特定时点的市场价值。

  无论以哪种方式征收,都是技术性问题,虽然工作繁杂,但最终都能找到简化办法。因此,只要符合收入大于成本原则,房产税征收方式不构成难点。

  其三,对房价有何影响。

  房产税本质是财产税,是对保有环节征税,其对流通环节的房价影响并不直接。如果单纯以税收抑制房价角度看,开征房屋资本利得税效果更好。我在几年前就曾呼吁,若抑制投机炒房,最好办法就是对房屋买卖所得征收高额所得税。显然,房产税直接目的是增加地方政府收入,而非抑制房价

  客观看,房产税对房价影响是间接中性的。在房价上涨趋势下,房屋持有人很容易将税收转嫁给购买者。在房价稳定状态,则增加房屋持有人成本,抑制房屋占有冲动。而在房价下行趋势中,房产税加重持有人负担,或推动抛售行径,从而冲击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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