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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年第一救市政府现身 芜湖补贴买房契税免征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2.02.09 来源:人民网

  附新政全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

  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的若干意见》已经2012年2月1日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二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的

  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不断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引导合理住房需求,加快城市化步伐,现结合芜湖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体系

  (一)全面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遵循“保障性住房优先发展、商品房开发合理布局、基础配套设施超前谋划”原则,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组团式发展,强力推进产业新城建设,逐步形成“以产业新城为载体、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要形式、以宜居投资(集团)公司为融资主渠道、以保障性住房用地指标单列和政府性投资补助为保障”的发展思路,对各产业新城中列入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项目,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明确项目地块、规模、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强力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确保项目按时开工。2012年,全市新建公共租赁住房5.2万套、廉租住房0.91万套,竣工保障性住房0.8万套,完成棚户区改造0.82万户,完成农村危房改造0.23万户。

  (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按照加大增量、激活存量、集约节约的要求,科学确定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和出让规模,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首先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年度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

  (三)健全保障性住房体系。多渠道筹集房源,逐步形成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旧房改造并举的多层次、宽领域住房保障体系。实行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统筹资金、统筹使用、统筹管理。积极探索和完善诚信保证、承诺、担保等制度,主动接受公众监督,严格准入与退出机制,确保配租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切实加强租后管理,严格租赁合同,落实管理主体。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功能和用地性质的,坚决纠正查处。

  (四)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保障性住房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加强市场调控,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2012年,市区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同比涨幅控制在当年我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以内。

  (六)营造信贷和融资的良好环境,鼓励和支持居民合理的住房需求,继续落实好居民自住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利率优惠政策。同时,各商业银行要对违反我市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黑名单”管理,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和贷款展期。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依法适时调整预征率。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住建委抄告税务部门,进行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缴纳情况的重点稽查。

  (七)从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八)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开发项目按期开工、竣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必须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开发时序约定,凡因开发企业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开工且超过3个月、未完成年度开发量或达到预售条件未预售的,一律转为现房销售。

  对延期开发的企业进行约谈,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九)按时收缴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市国土局、土地收储中心会同地块所在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城东新区管委会负责清缴;因开发企业原因逾期未缴纳的,按合同约定追缴滞纳金,并对欠缴土地出让金或滞纳金的开发企业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逾期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的,根据约定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扣缴(每次不少于预售资金额的50%)。

  (十)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实行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宜居投资(集团)公司负责制;对稳定房价实行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制,市住建委、监察局、国土局、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约谈、考评、问责机制,加强对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上述工作纳入县区、相关开发区和部门年度目标考核。

  各县区政府、相关开发区、市直部门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从而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实行责任追究。

  三、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保障市场有效供给

  (十一)合理调节土地供应规模。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地块规划功能和用地强度。

  (十二)依法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符合房屋征收条件的项目,要加快房屋征收工作进度,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保证住宅项目用地出让后按时开发投资建设。新增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全部实行“净地”出让。

  (十三)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建设行政规费、政府性资金(基金)等费用延缓征收。市财政局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委等部门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建设期限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审核,符合合同约定的开发项目,其在报建环节应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有线电视数字化建设专项资金、煤气入户安装费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环节征收;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序进度开竣工的项目,其后期项目上述费用连同前期推迟缴纳的上述费用立即征收,并且其他后续项目上述费用一律在报建环节征收,否则,停止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或停止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并加收相应的滞纳金。

  (十四)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生态、节能和中小户型普通住房。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严格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项目,其建设规费、政府性资金(基金)等费用延缓至办理初始登记时缴纳:

  1.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90平方米及以下的户型占总套数50%及以上;

  2.达到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住宅;

  3.住宅小区全部使用太阳能或地(水)源热泵;

  4.全装修住宅占总套数的50%及以上。

  (十五)加快已出让土地开发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合同约定开工日期满1年未动工建设或虽开工但自开工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面积不足开发建设总面积的1/3或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按闲置土地处置,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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