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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年第一救市政府现身 芜湖补贴买房契税免征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2.02.09 来源:人民网

  2月7日,安徽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通知,要求各地认真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的若干意见》。意见规定,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芜湖市区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给予所纳契税100%的补助,且最高可给予15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而属于引进人才的购房人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补贴。

  此外,意见还规定,外地人员在芜湖市区购买商品房,符合一定条件可落户。

  该意见经2012年2月1日芜湖市政府第5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是今年来内地首个给予购房契税补助和购房补贴的地方房产新政。在目前房地产市场低迷的背景下,被业界认为是楼市的重大利好,有公开救市的嫌疑。

  通知全文如下:

  芜湖市区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二手房政策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执行),在办理产权登记时,财政部门给予所纳契税100%的补助。对购买新建自住商品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70平方米以上的,财政部门再给予5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对购买新建自住商品住房70平方米及以下的,财政部门再给予15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

  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

  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12年2月1日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二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

  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推进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促进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我市“十二五”时期转型发展、富民强市的重要举措,也是立足产业发展、以产业新城建设带动新一轮城市化进程的现实需要。各级政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住房保障职责,坚持政府组织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统筹规划、统筹建设、统筹资金、统筹使用,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

  (二)工作目标。各级政府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十二五”期间全市建设保障性住房1000万平方米,力争“十二五”末我市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以上。

  (三)工作原则。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租售并举、租补结合,公开透明、动态监管”的原则。

  二、大力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四)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引导合理住房消费,满足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实现人力资源有序流动。

  (五)全力推进产业新城建设。产业新城依托产业、服务员工,遵循“保障性住房优先发展、商品房开发合理布局、基础配套设施超前谋划”原则,建设组团式、功能全的宜居生活区。依据《芜湖市产业新城选址方案》,各县区、开发区分年度优先落实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计划,并重点向公共租赁住房倾斜。推行普通商品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中配建和集中新建保障性住房相结合方式,整合利用产业园区内及周边现有公建配套和服务设施。

  (六)优化户型设计。按照《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要求,力争在较小的空间内满足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重点建设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

  (七)加快实施棚户区改造。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要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引导作用,市场化运作,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衔接,统筹规划建设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气、供电、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以及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完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房租售并举制度,优化安置房登记发证程序。

  (八)深入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全面落实《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工作的意见》(芜政〔2011〕130号),结合村庄整治工作,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农民自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进一步完善补助对象审核、质量安全监管、档案信息管理等政策措施。整合涉农项目,统筹推进道路、供水、亮化、沼气、环保、改厕、卫生、文体等设施建设。

  三、统筹使用保障性住房

  (九)统筹房源管理。全面统筹政府投资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制定保障性住房并轨使用实施细则。保障性住房房源由市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由所在县区、开发区住房保障机构按需申请使用。

  (十)统一租金政策。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适当低于市场平均租金,确保良性发展。具体价格由市、县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

  (十一)实行租补结合。对已纳入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的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低收入家庭,根据其家庭收入不同,适应不同家庭租房支付能力的差异和保障需求,实施差别化租金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十二)稳步推进租售并举制度。在优先保证住房困难家庭承租权益的前提下,被保障家庭提出购房申请的,经批准可参照同类商品住房市场价格出售保障性住房。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四、统筹建设资金

  (十三)加大政府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央投资补助和省以奖代补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在综合预算中安排不少于5%比例的专项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积极探索利用住房公积金增值资金投资保障性住房。自2012年起,按宗提取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以上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资金,重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涉及的本级财政增量税费和规费要统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十四)完善融资机制。充分发挥市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融资平台作用,积极探索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信托投资、资产运营等方式筹集资金,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融资渠道,并统筹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加大资金调配力度。积极争取成为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最大限度地争取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保障性住房的信贷投入。

  五、优先保障用地供应

  (十五)积极争取新增用地指标。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十二五”期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建立土地储备制度。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商品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不得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各县区、开发区应确保政府性投资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净地”交付。积极争取省政府单列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增用地指标,每年6月底前将年度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落实到具体地块。

  六、切实提高项目规划建设和工程质量水平

  (十六)提升项目规划设计品质。继续推行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方案竞赛,择优选择规划设计方案。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学、就医、出行等需要,将保障性住房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设施齐全、就业方便的产业新城。注重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和绿色标识住宅,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参照《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和《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对保障性住房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

  (十七)加强项目建设质量和管理。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严把规划设计关、建筑材料关、施工监理关、竣工验收关,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在所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推行保质量、保工期、保安全、创优质活动,完善检查督查、样板房引路、第三方检测等制度,大力加强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及时纠正和查处工程质量问题,确保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放心工程。对于保修期内原施工单位不愿意或者不能够完成维修任务的,采取第三方维修制度,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保障性住房建筑上设置永久标识牌,实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

  (十八)配套建设经营用房。保障性住房项目适当提高公建设施和经营用房建设比例,增加困难群众的就业机会,收益用于弥补保障性住房融资、维护、管理等费用支出。

  七、确保分配公平公正

  (十九)规范准入审核。合理确定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下简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标准、收入标准并定期调整,向社会公布。完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机制,做到随时受理、集中审核、按季发放补贴。申请保障性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成员应共同申请、共同签字,并承诺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财产、银行存款及其他所有资产等情况。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公安、金融、住房公积金、人社、工商、税务和社区等单位信息共享平台,做到数据及时更新、实时共享。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所在县区、开发区住房保障机构申请。县区、开发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综合考虑用人单位企业规模、用人总量、产业发展方向以及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等因素,建立健全轮候、优先等制度。

  (二十)完善退出机制。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保障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不再符合条件的,应按合同约定退出保障性住房;享受租金补助的,应立即停止补助;对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出的,应当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对骗取保障、恶意欠租、所租保障性住房长期闲置的,以及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保障性住房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建立巡查、抽查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承担住房保障准入审核职责,严格责任追究。推行租金“先收后补”的方式,为及时退出创造条件。

  (二十一)加强租后管理。以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承租人、产权人、物业服务企业权利和义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县区住房保障机构、街道、市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健全分配和使用台账,并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载明承租租赁价格、租赁期限、维修责任范围、违约责任和处罚等事项,探索专业化管理和住户自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积极吸纳素质高、责任心强、热心公益的承租人参与物业管理,充分发挥住户自我管理积极性,搭建优良服务平台。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市、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服务等级或类别的下限收取。市住房保障机构会同县区、开发区相关管理机构、街道、社区以及市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使用的,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处理。街道、社区要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引导保障对象关爱小区、维护好保障性住房,并在保障性住房小区中组建小区基层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纠纷调解组织,加强小区的日常管理,争创文明社区。

  八、认真组织实施

  (二十二)落实工作责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管理实行市政府负总责、县区政府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督查督办和组织考核等工作;各县区、开发区全面落实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责任书中明确的各项任务,指定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落实资金和工作经费,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规划、年度计划、任务分解、日常管理及相关标准制定;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投资项目审批、地方债券申报及项目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筹集、使用和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供地、编制年度供地计划、落实用地指标;城乡规划部门负责产业新城规划审批、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选址、规划条件出具及规划审批;人民银行负责制定相关金融信贷支持政策,并协调落实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成员储蓄存款情况核查;公安部门负责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和各类机动车辆情况核查;民政部门负责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成员低保和低收入情况核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成员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核查;工商部门负责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成员工商营业情况核查;税务部门负责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成员纳税情况核查;审计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负责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乱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三)确保项目按时开竣工。建立健全政府性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库,积极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每年10月底前要提前谋划下一年度建设规模,并做好项目规划选址、立项、资金、土地供应和指标安排等工作,确保当年项目按时开工,在建项目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提高实物配租率。

  (二十四)严格考核奖惩。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开发区目标责任考核,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对资金、土地、配建等政策落实不到位、建设进度慢的县区、开发区,视其情况进行约谈和问责。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建委负责解释。此前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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