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再起诉
讨要违约金
但纠纷并未就此终结。2010年10月,张小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女士赔付逾期支付182万元房款的违约金。陈女士也将张小姐告上法庭,要求张小姐交付房屋并赔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法院将两个案件合并审理。法庭认为,双方都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张小姐直到2010年7月才收到最后一笔房款,按照一般交易习惯,法庭酌定其需要一个月的合理腾房期。因此,从合理腾房期结束到实际交付房屋这段时间,张小姐应当承担这段时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对张小姐的主张,法庭认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女士最迟应在2007年12月10日支付182万元房款,但直到前案判决的履行期限结束,陈女士一直没有支付该笔房款。因此,陈女士应当承担这段时间的违约责任。
日前,长宁区法院对本案作出本文开头所述的一审判决。但双方均提出上诉,目前二审法院也已审结此案,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