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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公布2011年度城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12.29 来源:福州日报

  以下情况不得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1.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我市五城区户籍的;

  2.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

  3.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4.申请人与配偶虽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5.申请人与配偶离异时间虽满2年,但在离异前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6.申请人虽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但该账户未建立于市本级的。

  6.申请人虽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但该账户未建立于市本级的。

  如申请者本人或配偶已申请国有企业住房工龄补贴的,也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受理时间和地点

  受理时间:工作日均可受理。受理地点:申请人请到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领取申请表如实填写后按规定申报。

  申请的市民还要注意以下事项:申请人应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申报材料中的内容应属实,不得隐瞒或编造,否则按规定处理;申请表应全面、完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为便于审核过程中及时沟通,申请人务必明确填写有效的通讯电话和地址);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审核人员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受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审核,热情服务,限时办结。

  受理部门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昨日,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还公布了各区房管部门的咨询和举报电话。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87550106、87551512;

  鼓楼区房地产管理局:87525521;

  台江区房地产管理局:83296354;

  仓山区房地产管理局:83446243;

  晋安区房地产管理局:87487583;

  马尾区建设局房管所:83986297。

  我市将每年调整一次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条件。此次2011年度城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将从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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