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8日,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了2011年度城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其中,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中的家庭年收入调整至3.5万元以下,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中的家庭年收入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分别调整至4.5万元以下和15平方米以下。调整后的申请条件扩大了保障房申请范围。
什么人可申请廉租住房
1.具有本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
2.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
3.家庭年收入3.5万元以下;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上条件。
特别值得关注的还有两条:1.获得市委、市政府以上表彰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时可不受上述第一条和第二条的户籍条件限制;2.经审核符合保障资格的马尾区、琅岐经济区申请人选择实物配租的,房源相应在马尾区或琅岐经济区范围内提供。
据了解,我市将2010年廉租住房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家庭年收入在3万元以下”调整为今年的“家庭年收入在3.5万元以下”,扩大了保障房申请范围。
什么人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1.具有本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
2.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
3.家庭年收入在4.5万元以下;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5.申请人未婚的,须年满40周岁。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上条件。
另外,获得市委、市政府以上表彰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时可不受上述第一条和第二条的户籍条件限制;经审核符合保障资格的琅岐经济区的申请人,房源在马尾区范围内提供。
据了解,我市将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家庭年收入在3.8万元以下”调整为今年的“家庭年收入在4.5万元以下”,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4平方米以下”调整为今年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扩大了保障房申请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