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隐瞒真实信息
买房人该不该支付佣金
今年6月份,罗女士通过中介机构,看中了市区城南某小区一套二手房。经过多次协商,罗女士、卖主和中介机构达成一致,并初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罗女士先支付2万元定金,待过户后向中介机构支付佣金1.5万元。事后,罗女士开始筹集房款。其间,她得知这套房子处在银行抵押状态,但中介机构并未告知这一情况。三方重新商量,决定解除合同,卖主退还了大部分定金。但中介机构认为自己花了不少时间,需要罗女士支付一半的佣金,双方陷入纠纷。
点评:房屋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时,应如实客观地向客户介绍房屋及房屋周边环境的基本情况,包括有利和不利的因素都应如实告知,否则不得要求支付报酬。这既是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应恪守的商业道德,也是我国《合同法》中“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这一规定的义务。因此,罗女士不必向中介机构支付佣金。
丈夫拒绝给婚前房产加名
妻子是否享有分配权
今年32岁的任女士,于2008年与现任丈夫康先生登记结婚。婚前,康先生以个人资产,购买了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子,且以他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证,但申请银行房贷30万元。婚后,任女士拿出自己的收入,与丈夫一同还贷。今年8月份,随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施,任女士想在这套房子上加自己的名字,认为这样更有保障。但丈夫不同意,他认为加名需要一笔不小的税费,纯属浪费。“丈夫不肯加,那我对这套房子有分配权吗?”任女士咨询。
点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本案中,如果夫妻日后感情生变,且协商不成,法院可能判房产归康先生,但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房产增值等属于共有部分,任女士对这部分有分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