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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所有权人书面授权 闽中介不得发布房源信息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10.15 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 祁正华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商品房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也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服务委托,应获得委托人确认的书面告知文件。委托人确认的书
  未经房屋所有权人书面授权委托的经纪机构,不得对外发布该房源信息,不得居间、代理销售该房源。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申请信用等级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申请经纪业务信用等级。省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根据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申请,对其注册资金、执业人员数量、从业年限、经营业绩以及社会信誉等条件,建立信用档案和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原件,保存期不少于5年(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计算)。

  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根据备案情况,建立健全本地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并逐级报备;省级信用档案(各地报备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由省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统一建立,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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