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商品房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也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服务委托,应获得委托人确认的书面告知文件。委托人确认的书
未经房屋所有权人书面授权委托的经纪机构,不得对外发布该房源信息,不得居间、代理销售该房源。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申请信用等级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申请经纪业务信用等级。省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根据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申请,对其注册资金、执业人员数量、从业年限、经营业绩以及社会信誉等条件,建立信用档案和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原件,保存期不少于5年(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计算)。
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根据备案情况,建立健全本地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并逐级报备;省级信用档案(各地报备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由省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统一建立,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