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首页 > 房产资讯 > 正文

未经所有权人书面授权 闽中介不得发布房源信息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10.15 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 祁正华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规定之外的费用,严禁违规肢解收费项目、巧立名目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未经房屋所有权人书面授权委托的经纪机构,不得对外发布该房源信息。昨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转发了《福建省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从本月起实施。

  服务收费项目等应在经营场所公示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取得统一格式的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后执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辅助工作的人员,要建立实名登记和工作牌制度,挂牌上岗。

  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和福建省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备案证有效期为2年;取得备案证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到房地产主管部门或房屋登记交易机构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门店)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和备案证原件,除公示服务项目、业务流程、收费项目、投诉电话及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外,分支机构(或门店)还应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严禁违规肢解收费项目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使用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制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标准,不得收取规定之外的费用,严禁违规肢解收费项目、巧立名目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
面告知文件应包括当事人身份证明以及与委托房屋的利害关系和法律关系、委托房屋的权属证明的复印件、委托房屋存在瑕疵(包括明显瑕疵和隐形瑕疵)的自述、当事人就委托事项是否愿意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按标准支付费用等事项。

  另外,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核验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房地产权利证书和身份证明等证件。对不提供有关证件或者提供的证件不符合规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拒绝接受委托。

海西房产网官方微信:扫一扫,立即关注!
关注“海西房产网”,获取楼市新闻资讯。
地产要闻,一手掌握!更多关注@海西房产网官方微博
更多

今日热点

楼盘动态

地产招聘

更多>>
热门楼盘:更多>>
热点推荐
购房工具

楼市画报

楼盘广告

更多>>
福州楼盘签约:销售排行>>
>>相关新闻 更多>>
关于我们 | 公司招聘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h0591.com © 2013 海西房产网 版权所有 闽ICP备11002896号
客服电话:0591-83784488 客服QQ:18512029 378670880 466844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