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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价位商品住宅用地 不再“价高者得”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9.29 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 薛辉

  今后,我省不同用途经营性用地将实施“差异化的供地方式”。我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通知》日前出台,要求:

  今后,商业、娱乐、高档公寓住宅将控制供地总量,按照“价高者得”为原则,进行“拍卖方式供地”;中小户型、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住宅用地,则跳出“价高者得”的限制,综合考虑房价、户型、企业自有资本、企业信誉、开发业绩、消费者评价、社会责任等多项指标,实行“综合招标方式供地”。

  经营性交通、能源、水电用地也将试行“招拍挂”

  除“差异化供地”改革,新规还要求,各地要在坚持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以市场竞争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控制并逐步缩小划拨方式供地范围。对经营性的交通、能源、水电等基础设施(产业)用地,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应逐步纳入有偿使用范围,条件成熟的,可以试行“招拍挂”方式出让。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历史遗留的划拨用地,要按规定逐步转为有偿使用。

  同时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网上出让,逐步实现全省各市、县出让人在网上发布出让公告、交易公告、结果公示;竞买人网上报名登记、报价、竞价,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增强信息透明度,促进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两宗以上地块不得捆绑出让

  新规要求,经营性用地出让要执行“净地”出让的规定,落实好拆迁补偿安置等关系,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允许实行有条件的“毛地”出让的方式进行供地,但事先应明确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充分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或城市拆迁改造项目安置房中属于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可实行划拨方式供地。其他项目用地原则上要实行“招拍挂”等方式公开出让。

  此外,新规还强调,土地出让要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的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

  保障房用地不得变更为经营性用地

  新规要求,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后,不得从事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改变的,应由政府收回,但应另选地块,作为保障性住房用地。以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不得采取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收土地出让金的办法,准许建设单位或承包开发商从事商品住房开发建设与销售。

  凡经济适用住宅上市转让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没有住满5年的或不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予以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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