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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修订物业管理规定 没有业委会可由居委会代管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8.30 来源:福州日报

  热点五:小区违法行为的处理问题

    现状:目前在物业小区内,违章搭盖、违规装修、无照经营、擅自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破坏绿化、噪声或废气扰民等问题较为突出,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而由于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制止,部门职责不清等情况,致使业主投诉无门。

     草案细化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相关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依法查处。对违法建设、擅自改变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含架空层、地下停车场、幼儿园、共有绿地等)使用功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向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擅自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的,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破坏小区园林绿化的,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商业经营、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及超标排放有害气体、污水的,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另外,法规草案还就物业管理属地管理为主、分级负责机制作了修订;增加规定,规范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的物业服务,避免造成“管理真空”;增加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纠纷投诉处理机制,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的主导作用,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法规草案还就一些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新闻背景:市人大常委会自2005年1月1日颁布实施《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以来,我市物业管理渐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截至去年底,全市共有物业公司432家,管理项目1100多个,总建筑面积达5000多万平方米。物业管理类型从单纯的住宅扩展到写字楼、别墅、商场、学校、医院、厂房、机场等。为了与国家和省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相一致,并解决我市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有必要对法规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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