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不到材料开不成首次业主大会怎么办?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授权可否经营小区公共部位?小区内违章搭盖、噪声扰民向谁投诉?这些问题今后有望在《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修正案》中找到答案。29日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议案的报告及相关说明,市民关注的不少物业管理热点问题都在法规修订范围内。
热点一:关于召开首次业主大会资料提供问题
现状:业主大会召开难、作出决定难是业主反映较多的问题之一,尤其是近几年,部分住宅小区因建设单位不存在或建设单位拒不提供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相关资料,造成小区迟迟难以成立业主大会,无法就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作出决定。而这些资料往往都是由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保存,业主很难取得,需要基层组织协助调取。
草案增加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所需文件资料由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单位不存在或未按要求提供的,经业主书面请求,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等单位查阅、复制物业管理区域内各业主独立产权建筑面积等资料,各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热点二:不参加投票业主表决意见认定问题
现状:物权法对业主大会会议形成决议的有效性要求很高,但实践中部分业主对物业管理不关心,不热心参与涉及小区公共利益的事务,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行使表决权的比例较低,即使以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有些人也不参加投票,业主大会难以形成有效决议。
草案增加规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未参加投票业主的表决意见按照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确定,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不参加投票业主的表决意见视为弃权。
热点三:特殊情况下居委会代行业委会职责问题
现状:有的物业小区由于业主积极性不高难以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有的小区业委会由于种种原因不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义务,而小区的一些公共性事务又急需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为解决这个问题,很有必要引入“居委会代管”制度。
草案增加规定: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拒不履行职责的,经20%以上业主提议,可由物业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热点四:业委会经营收支公开问题
现状:业委会经营收支问题的投诉近几年比较多。有的反映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授权直接经营小区公共部位,有的投诉业委会将经营收入当做业委会工作经费,收支情况没有公开,有的甚至存在侵占经营收入现象。为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有必要加大财务监督力度。
草案增加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并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委员会经营物业共有部位的收支情况应每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并报送村(居)民委员会,接受业主和村(居)民委员会的监督。拒不公布的,经业主提议,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业主代表对其收支情况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