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子不仅要和房东签订租赁合同,还要到市国土房产局进行登记备案。市国土房产局今天发布公告,要求租赁当事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30日内到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如不按期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租赁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据不完全统计,现在厦门房屋租赁市场上的房源至少有10万套以上。尽管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可保护双方的权利,但未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行为大量存在,“隐形”租赁现象较为严重。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主管部门厦门市国土房产局昨日表示,房屋租赁办理登记备案,其实是对租赁双方增加一个保护各自利益的“保护码”,有利于制止一些违法出租行为,比如租赁隐形市场涌现、租赁行为不规范、群租等现象,或者租赁期间影响治安、消防、安全等类似的问题。
据悉,目前我市已经设立了7个可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场所,租赁双方可以就近选择并及时办理备案登记。
作为房屋租赁的具体登记备案部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昨日强调指出,租赁双方不按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加收逾期登记费或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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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理程序解析
【哪些房屋可以出租?】
(1)已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屋;(2)批准合法建造的临时建筑物;(3)虽属违章建筑,但已经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保留的建筑物;(4)虽未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但能提供其他有效凭证(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购房合同等)能证明其建筑物来源合法的。
【哪些房屋不能出租?】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属于违法建筑的;(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的;(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性质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违法建筑为什么不能出租?】
违法建筑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且工程质量无法保障,安全也成问题,所以不能让其有利可图,成为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和公害,因此不能出租。
【哪些房屋出租应办理房屋登记备案?】
(1)个人拥有的私房;(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拥有的自管公房;(3)集体所有制单位拥有的房屋;(4)外资企业(合资、合作、独资)拥有的房屋;(5)涉外房产(国外人员、企业在厦拥有的房产);(6)私营企业拥有的房屋;(7)国内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拥有的房屋;(8)其他单位拥有的房屋(宗教、社会团体等);(9)转租的房屋(含视同转租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