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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维修金认房不认人 维修金随房走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8.19 来源:信息时报

  广州将建立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预存制度,由开发商在卖楼前统一缴交。昨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根据《意见稿》,二手房买卖时,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将跟着“房”走,不跟业主走。新业主不需要与旧业主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凭新房产证和个人身份证就可以申请使用维修金。

  征求意见时间:8月18日~27日。

  联系部门: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电话:83636550。

  市民可通过电子邮件(gzwxzj@163.com)、信函(广州中山四路246号信德商务大厦[最新消息 价格 户型 点评]四楼专管部,邮编510030)、传真(83636572)反馈意见及建议。

  一手楼维修资金

  开发商卖楼前须先交物业维修金

  《意见稿》提出,建立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预存制度,明确由开发商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或以现楼方式销售的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预交存维修资金。

  据悉,目前广州规定由购房业主自行到政府委托的专户管理银行办理交存维修资金,未按规定缴纳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者。本次《意见稿》对上述交存物业维修资金的方式进行了修改。这样可有效避免开发商不按规定交存自有物业和未销售物业维修资金的情况。

  开发商作为开发项目的所有者,视为该项目的“大业主”。

  按照《意见稿》,无论是预售商品房还是销售现楼,开发商都必须按照地产测绘部门的预测面积(现楼按实算面积)先交存物业维修资金,并且应当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完成维修资金交存手续。

  开发商须将维修资金交存至一家专户管理银行并分解到具体房号。银行出具分户交存维修资金凭证。在卖房时,开发商应当将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数额、时限、地点、交存方式等情况一次性告知业主,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维修资金由买受人全额交存,并凭该房屋已交存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出具凭证向买受人收回。未约定的,视作开发商同意将该房屋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据了解,目前广州市执行的住宅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高层(有电梯)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5元;多层(无电梯)住宅(含别墅)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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