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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房屋中介纠纷大幅上升 中介打官司输多赢少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8.15 来源:海峡导报

  中介甲在法庭上指出,《看房书》记载了如下条款:经我公司介绍上述房产后,委托人无论通过何种途径与业主成交,或介绍他人与业主成交,均视为我公司介绍,支付中介佣金。

  但是,近日,思明区法院判决认为,该《看房书》规定的是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所以,结果还是中介输掉了官司。

  法官点评:

  法官认为,中介甲在《看房书》规定客户经过其介绍看过房产后,客户无论通过何种途径与卖方成交,或介绍他人与卖方成交,均视为中介甲介绍成交,应支付相应中介佣金,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

  该格式条款虽非完全免除其提供中介服务的义务,但在客观上将其居间行为与是否促成合同的最终成立相剥离,由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乙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因此这一霸王条款无效。

  案例3 先退诚意金再与房东成交

  签完购房意向书后22天,中介仍未能促成交易,只得将诚意金退还。不料购房者李女士私下找到房东,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成功逃掉中介费。

  2010年4月27日,李女士在中介带领下,看中了内厝沃一套房产并决定购买,与中介签订了《购买意向书》并支付了5000元诚意保证金,约定中介在7天内为李女士谈妥以9615元/㎡的价格买到该房屋,否则应全额退还保证金。

  三个星期过后,中介却仍未谈成,只得将诚意金退还。不料后来,中介欲介绍他人看房时却发现,李女士与房东的委托代理人,于当年6月12日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索要中介费无果后,中介便诉诸法律。

  近日,法院判决认为,中介未最终促成交易,因此不能要求支付中介费。

  法官点评:

  法官认为,中介在《购买意向书》的委托洽谈期限内,未能谈妥价格、促成双方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后来中介退还李女士诚意保证金,即表明中介以其实际行为表示无法达到被告的出价要求。

  既然原告并未最终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要求购房者支付中介费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看房书》条款不合情理,无效

  思明区法院法官林鸿:当前中介纠纷高发的态势,一方面反映了房产中介行业欠缺规范,另一方面也是社会诚信缺失的一个表现。建议房产交易各方提高证据意识,对重要的约定和承诺都形成书面材料并纳入中介合同。

而判断房产中介是否有权要求中介费,关键在于该中介是否成功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从实际情况来看,中介首先应取得原房屋产权人的售房委托,其次应帮助买卖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并约定中介条款。

  需要指出的是,在《看房书》中,“看房者在经房产中介介绍上述房产后,无论通过何种途径与卖方成交,或介绍他人与卖方成交,均视为原告介绍成交,应按佣金的约定支付中介佣金,并赔偿原告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用及律师费等”的约定属于房产中介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

  该条款虽非完全免除其提供中介服务的义务,但在客观上将其居间行为与是否促成合同的最终成立相剥离,即只要客户经由其介绍实地看了一次房后,客户与房主的一切交易行为均视为其居间的结果,就需要向其支付中介费,这显然不合情理,根据合同法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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