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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房屋中介纠纷大幅上升 中介打官司输多赢少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8.15 来源:海峡导报

  跑单,在二手房市场上屡见不鲜,而购房者的跑单招数也是层出不穷。最近,法院频频受理跑单官司,导报记者总结了其中的三种典型案例。

  这些“典型招数”令中介防不胜防。那么,跑单者是如何出招的,而房产中介又该如何应对这些跑单花招呢?

  据思明区法院统计,今年第一季度,该院受理的房屋中介纠纷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同比去年增多了111.1%。而其中的跑单官司,中介即使起诉到法院,也是输多赢少。

  案例1 签购房委托书故意用“化名”

  看房时,俞女士化名“余抒凡”,与中介签订“购房委托书”;看房后,俞女士很满意,但她绕开中介与原房主签约购买了房产。

  为此,她省下了一笔中介费,也因此被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故意签非本人姓名来跑单,如何证明“余抒凡”是俞女士本人所签?为此,中介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司法鉴定。

  2011年5月12日,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报告显示:《房产求购委托书》上“余抒凡”的签名笔迹与所提供的样本上俞女士书写的笔迹是同一人所写。

  不过,结局令中介“意外”。虽然司法鉴定结论证实了俞女士即“余抒凡”,但是,看似胜券在握的中介公司却还是败诉了。

  法官点评:

  为什么已经证明俞女士确实签了 《求购委托书》,中介还是败诉了?对此,思明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原告中介公司提交的证据,中介与俞女士确实签订了《房产求购委托书》。但是,《委托书》只是俞女士委托购买房产及中介带其看房的记录,并不能证明中介公司已经提供了中介服务、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

  因此,原告中介公司虽然提供了一定的中介服务,但并未最终促成俞女士与房东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所以,原告要求俞女士支付中介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了中介的诉讼请求。

  案例2 看房后找另一家中介购买

  先由中介甲带去看房产,看中后,再去找中介乙来签约。这样,不用付给第一家中介佣金,只需给第二家中介一笔小额的 “操作费”,就能省下一大笔钱。

  购房者何先生就是这样省下了13125元中介费。不过,日前他也因此被中介甲告上法庭索要中介费。

  2009年9月12日,何先生与中介甲签订了《看房书》,约定中介费为买卖合同总价的2.5%。看房后,何先生先是表示要购买,还约定卖方实收价115万元整。按照这个成交价的2.5%,何先生需要付中介费28750元。

  但是,后来何先生省下了这笔中介费。不知道是何原因,何先生没有通过该中介与业主成交,而是在9月14日找到中介乙做居间人,与业主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并给了中介乙15000元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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