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面积授权有关部门制定
问:公开征求意见期间草案规定了单位人均租住面积(建筑面积10平方米,使用面积7.5平方米)的群租限制条件,公布后《规定》没有规定具体的面积标准,而是授权有关部门制定,这样做是什么原因?
答:2010年4月29日至5月15日,市政府法制办在首都之窗网站上将《关于修改〈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此次修订工作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共征集到意见106条,其中绝大多数是对规范群租行为提出的。
围绕着《修改决定(草案)》第十一项中关于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使用面积7.5平方米的群租限制性规定,广大市民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完善性意见:对于租住成套住宅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规定,许多市民指出,应适当提高人均租住面积。目前人均10平方米的规定对于较大户型的住宅出租而言仍显过低,以此标准,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群租,仍可居住10人以上,群租问题带来的扰民、治安、消防、安全隐患等问题仍然十分严重;还有部分市民认为人均10平方米的规定较为苛刻,群租现象有其合理性,主要是市场上存在大量低价租赁住房的需求,人均10平方米的限制过严,将对大批低收入群体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还有部分居民对规定人均面积的限制标准表示反对,认为出租房屋只要符合治安、消防、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条件就应允许出租,没有必要对单位租住面积进行限定等等。
通过分析研究各方面意见我们发现,通过人均居住面积的规定对群租加以限制是十分必要的,但对标准的确定争议较大,无论如何规定,不同的利益群体对标准总会提出不同意见,并且标准的合理性也会随着租赁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规定具体的标准也不利于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调整。对此,现在的《规定》中没有规定具体的人均居住面积,而是授权由相关部门制定,增强了标准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