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政府临时干预租房市场
问:当前的房屋租赁市场租赁关系不稳定,出租人侵害承租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规定》对维护稳定的租赁关系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目前租赁市场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租赁关系不稳定,出租人随意调整租金、缩短租期,侵害承租人承租权,直接影响了租赁市场发挥居住保障作用。在国家房地产调控的大背景下,本市也出台了限制购房的调控政策,今后大多数住房需求将通过租赁市场解决,因此通过立法规范租赁活动,保障承租人承租权利的必要性就显得更加突出。此次修改主要补充增加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约定租金、租期、违约责任等内容,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或缩短租期,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将《合同法》中的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享受优先购买权等制度写入规章,更多地体现保障承租人权利。修改后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房屋在租赁期限内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三是对稳定租赁市场作出规定。一方面通过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保障中低收入群体租赁需求,平抑市场价格。修订后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通过建设、收购等多种方式提供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本市鼓励企业、个人投资建设公共租赁房。另一方面授权相关部门在租赁市场出现异常变动时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修改后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租赁市场在短期内出现租金较大波动等异常变化,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市发展改革、市建设(房屋)等行政部门采取必要的临时干预措施,稳定租赁市场。
四是规定了房屋租赁活动产生纠纷的解决途径,包括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房地产中介协会、建设(房屋)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