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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房产交易纠纷 当事人不诉被律所告上法庭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7.13 来源:海峡都市报

  林先生还提出,行政复议授权书,不在合同约定的委托事务范围内,是对另外一件法律事务的单方授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可随时解除授权。申请对仓山区工商局行政复议,无法解决他委托该律所所要解决的与房产中介公司民事居间经纪合同纠纷,进而维护自己的利益。该律所的这一行为也开始让他对其能够适当处理委托的法律事务失去信心。

法院:拒签行政起诉状不违约

  仓山区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该律所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通过代理活动房产中介同意退回林先生2万余元。根据合同的约定,林先生应退回总额的30%支付律师代理费,即6000余元。

  该律所认为林先生拒不签署行政起诉状,已构成违约,应按约定支付代理费1.9万余元。对此,法院认为这一约定违背委托合同的性质,合同无效。同时,林先生委托该律所的权限中并无代为提起行政诉讼,所以林先生不构成违约。

  最后,法院判林先生给该律所代理费6009元,驳回该律所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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