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男子委托一律师事务所处理自己与房产中介关于房产交易经纪合同的纠纷。后来,律所根据案情的发展,写好行政起诉状,要告区政府,该男子不肯签字。这时,律所认为该男子违反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告该男子违约。
律所:当事人不签行政诉状构成违约
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称林先生因与一家房产中介公司有房产交易经纪合同纠纷,便以风险代理(胜诉或办成收费)方式委托该律所代理相关的法律事务。若林先生中途悔约或拒不履行本合同,则依法推定为该所已经帮助他办成委托事项,林先生应按房产买卖差价和中介佣金总额6.4万余元的30%计算,向该所支付律师代理费用1.9万余元。
之后,该律所的两名代理律师向房产中介发出了律师函,要求其退还中介佣金给林先生,遭拒。随后,代理律师就房产中介的违反经营(欺诈)行为,向仓山区工商局提出网上投诉,要求该局立案查处,责令,房产中介向林先生退还房产买卖差价和中介佣金。仓山区工商局回复称这家房产中介在中介服务中不存在欺诈行为。该律所不服,向仓山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仓山区政府未依法复议。
律所认为仓山区政府不行政复议侵犯了林先生的合法权益,对此应当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才能有效维护林先生的合法权益。去年11月17日,该律所的律师代书了行政起诉状,要林先生签字。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无助于维权
庭审中,林先生辩称,行政起诉状是以自己为诉讼主体,该行政事务自己才是当事人,是他自己的事务,有权利决定如何处理,同时他已经意识到与政府机构纠缠与委托律师解决民事纠纷无关,所以拒绝律所的行政诉讼要求,是正当、合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