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统一的房屋居间合同范本。
推行统一的房屋居间合同范本并加强监管,从而减少因合同条款不规范引发纠纷的机率。统一的合同范本所包含的主要内容应对照《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17条的内容进行规定并予以进一步补充和细化。
建立中介行业保证金制度和责任保险制度。
为防止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挪用客户资金或携款潜逃,相关主管部门应推动建立中介行业保证金制度和责任保险制度,以保障整个房产中介行业的良性发展。保证金指房地产中介机构缴纳,用于保障房地产中介行业中消费者权益的专用款项。也可以借鉴我国旅游业明确规定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建立房地产中介行业的保证金制度。设置房地产中介行业责任险,使作为被保险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承办房屋中介业务过程中因过失给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失,可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这有利于保障安全交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严格市场准入并建立等级评定制。
严格市场准入、建立中介公司等级评定制,推动中介市场优胜劣汰,并为购房者提供区分良莠的依据。有必要设立全国性的统一规范,并通过业绩评定、诚信档案等方式年年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据报道,近年来,北京约70%以上的存量房买卖、80%以上的房屋出租交易均是通过房地产中介提供居间服务完成的。然而,值得警醒的是,在高交易量的背后,由房地产中介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直接或间接的违规、失职等行为充当推手,目前我国有关房屋类居间合同纠纷正呈现出高发、频发、复杂多元、矛盾难以平复的态势。
这几年,在北京,房屋类居间合同案件数量大幅增长。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受理房屋类居间合同纠纷情况为例,2008年、2009年、2010年案件数量分别为193件、219件和296件。2003至2007年,每年受理房屋类居间合同纠纷数量基本持平,大体控制在二三十件左右,但自2008年开始,收案数量出现激增。
这些案件中,房地产经纪公司多作为起诉方,被诉方则多为二手房交易的买受人。原告为房地产经纪公司的案件占该类案件当年全部收案量的59%、57%和67%。
中介公司违规操作之乱象
虽然中介起诉客户的案子占多数,但引发房屋类居间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还在于房地产中介公司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存在一系列违法、违规和失职行为。房地产中介公司的不规范操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对不允许上市交易的房屋违规代理、挂牌出售。
根据我国2009年修正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对于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或具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但在实践中,一些房地产中介为了促成交易,赚取佣金,往往隐瞒标的房屋仍为承租公房或为限制年限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等不能上市交易的事实,或随意承诺短期内即可解决交易障碍,致使买卖双方在随后交易失败后与房地产中介公司就中介费应否支付产生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