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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纠纷激增 凸显中介制度缺失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6.25 来源:经济参考报

       据报道,近年来,北京约70%以上的存量房买卖、80%以上的房屋出租交易均是通过房地产中介提供居间服务完成的。然而,值得警醒的是,在高交易量的背后,由房地产中介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直接或间接的违规、失职等行为充当推手,目前我国有关房屋类居间合同纠纷正呈现出高发、频发、复杂多元、矛盾难以平复的态势。

  这几年,在北京,房屋类居间合同案件数量大幅增长。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受理房屋类居间合同纠纷情况为例,2008年、2009年、2010年案件数量分别为193件、219件和296件。2003至2007年,每年受理房屋类居间合同纠纷数量基本持平,大体控制在二三十件左右,但自2008年开始,收案数量出现激增。

  这些案件中,房地产经纪公司多作为起诉方,被诉方则多为二手房交易的买受人。原告为房地产经纪公司的案件占该类案件当年全部收案量的59%、57%和67%。  中介公司违规操作之乱象

  虽然中介起诉客户的案子占多数,但引发房屋类居间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还在于房地产中介公司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存在一系列违法、违规和失职行为。房地产中介公司的不规范操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对不允许上市交易的房屋违规代理、挂牌出售。

  根据我国2009年修正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对于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或具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但在实践中,一些房地产中介为了促成交易,赚取佣金,往往隐瞒标的房屋仍为承租公房或为限制年限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等不能上市交易的事实,或随意承诺短期内即可解决交易障碍,致使买卖双方在随后交易失败后与房地产中介公司就中介费应否支付产生纷争。

  疏于核查客户、房屋的关键信息。

  如中介公司未对客户出示的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验明正身;未仔细审查待售房屋有无抵押、有无出租及私搭乱建,并核查委托的客户是否是真正有权出售房屋的权利人;对于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房屋,未要求配偶一方出具同意出售和委托办理的证明;对于待出售房屋为遗产的,未要求全体遗产继承人出具同意出售的书面委托文件。

       隐瞒影响交易成功的重要信息。

  如不向买受人如实说明其已知的可能不利于成交的待售房屋的历史情况(如房子是大家所避讳的“凶宅”)、或周边环境(如房子临街或紧邻配电室存在噪音污染、交通不便捷、住处周边是大型垃圾处理场等)、或必要生活设施情况(如饮用水质不合格、小区为临时用水或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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