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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 建巡查惩处机制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6.02 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 祁正华

  1日,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凡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请资质,暂定三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物业服务企业因违法违规被吊销资质证书的,从吊销、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受理物业资质申报。
  县(市)三级物业服务企业

  资质审批权下放

  《通知》规定,凡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请资质。注册地在我市五城区的向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注册地在各县(市)的向属地县(市)建设局申请。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将企业注册地在我市各县(市)的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核定及变更等审批权限下放给各县(市)建设局负责,对注册地在我市五城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核定及变更等审批权限仍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申报一级、二级资质核定及变更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初审后,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

  外地进榕物业

  须领营业执照后备案

  对于外地进榕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企业资质管理方面,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外一、二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我市承接物业管理项目(含顾问项目)的,必须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并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资质备案。

  注册地不在我市的省内一、二级及我市以外的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我市五城区承接物业管理项目的,必须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并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申请资质备案。物业管理项目在我市各县(市)的应向属地县(市)建设局申请资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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