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本轮房地产调控政策密集出台,社会呼吁更严厉有效手段的同时,记者调查发现政府曾经三令五申强征的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被虚置了近12年,且至今仍然被“打折”执行。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司长许昆林近日表示,发改委正研究在商品住房领域实施反暴利规定。此言一出在社会上引起震动,有猜测认为,这可能是高层对目前的调控政策正在进行反思。4月27日,著名经济学家华生告诉记者,他最近就有多份关于房地产调控的研究报告上报高层,建议学习韩国和日本的建议,在交易环节上征收高额的资本利得税。
个人所得税前世今生
1999年1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建设部对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应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个人出售除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指卖出财产时支付的有关费用。
2005年6月9日,北京东城区房管所和朝阳区房管所办理过户的业主被通知先去地税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至此,个人所得税试点悄然开始,也是这项政策第一次真正开始执行。其他区县的房管部门也开始筹备执行缴纳“个人所得税”才能办理过户的政策。一时间,二手房市场雪上加霜,交易量下滑超过30%,市场观望态势日益浓厚。
然而好景不长,2005年6月30日朝阳区房产交易中心和东城区房产交易中心宣布取消“先税后征”制度,自6月15日到6月29日共历经15天,强制征收个人所得税最终以流产告终。该政策曾先后在杭州、南京、青岛等地试行,结果都不了了之。很重要的原因是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税务机关无法掌握房产交易的信息。
2005年10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文件(2005国税发156号)正式明确个人买卖二手房,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6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明令8月1日起对二手房买卖强制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所缴纳的个税可全部或部分退还;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税。
2008年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文规定,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以上优惠政策让二手房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大打折扣。
2010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