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违规操作案例(链接)
案例一:阴阳合同
王先生在石家庄市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在签合同时,有三份合同放在王先生面前。第一份,在房屋中介的操作下,他和卖家依据谈妥的40万元价格签订了买卖合同。第二份,在签订合同时,由于王先生是以银行按揭的方式购房,中介劝说他签订了一份成交价格为44万元的买卖合同,理由是向银行申请贷款就可以多贷些钱。第三份合同用来登记备案和缴税,成交价格被写成36万元,这样就能达到少交税的目的。
案例二:吃差价
不久前,刘女士为换套大房子,找到一家中介公司登记卖房并协商卖价150万元。由于买房时急需资金,刘女士答应了中介公司提出的预付现金收房,即与中介公司签订委托卖房包销协议后,把房产证交给中介,先预支40%的房屋订金,剩余房款待两个月房子卖出后再另行支付。
不到两个月,中介公司告诉刘女士,那套房屋已经卖掉,要她来取剩余的款项。取款的时候,中介颇为“体贴”地让刘女士与他们再签订一份《全权委托公证》协议,这样不用刘女士再舟车劳顿,代其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刘女士答应了中介的建议,并取走剩余款项。后来在一次与朋友的聚餐中谈及此事,而刚巧这位朋友的亲戚正是通过那家中介买了刘女士的那套房子,房子的成交价竟然达到180万元。
案例三:挪用交易金
家住上海的林先生准备将自己原来居住的房子卖掉,重新购买大房。今年1月中旬,他来到某房产中介公司登记卖房。几天后,中介公司业务员打电话告之,一位叫周某的买主看中了他的房子。1月底,林某、周某、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合同约定周某以139.6万元价格购买林某住房,房款三次付清。其中123万元通过银行贷款支付。由于中介公司协助周某办理银行贷款,中介公司答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这部分房款付给林某。
十几天后,林某来到中介公司提款时却提不出钱。他发现中介公司利用买卖双方买卖房子的房款在公司账户上有十多天的滞留时间,提取部分资金用于其他交易。中介公司还采取用后收的房款填补、偿付前面的资金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进行隐瞒。由于无法及时拿到房款,林先生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