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当前,不少购房者有过房地产经纪乱收费的经历。对此,《办法》对房地产经纪收费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重申现行价格法中有关明码标价的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公示相关价格内容。《办法》还明确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等。
实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为避免前几年出现的一些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挪用客户资金的问题,《办法》规定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这项规定是对近几年国家规范性文件要求和各地经验的总结,有利于保证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特别是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细化和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能干什么”。《办法》总结了实践中常见的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对其提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要求,如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赚取差价,不得协助签订“阴阳合同”,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等事项。这样的规定,使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更有针对性。
3. 部门规章力度有限 期待高阶法律出台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还将继续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指导各地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管理,将机构备案管理与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落实结合起来。同时将发布《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考试大纲》,全面推行房地产经纪人从业资格考试,完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此外,还将大力推进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建设,推广一些城市网上管理和服务系统建设的成功经验,推动各地市县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公示与信用档案、登记信息查询、网上签约、房屋登记的联动管理,做到房地产经纪管理与房地产交易管理有机衔接。
同时,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通过现场巡检、投诉受理、合同抽查等方式,加大对不规范行为的查处,根据情节由相关部门对违规机构和人员进行相应处理,并积极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人员资格准入和法律责任方面的规范力度仍然有限。要真正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还有待于更高层次的立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这位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