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让和拍卖所得
督促拍卖单位代扣代缴个税
针对房屋转让所得,这次通知强调,要搞好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加强房屋转让所得征管,符合查实征收条件的,坚持实行查实征收;确实不符合查实征收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定征收。
“加强与本地区拍卖单位的联系,掌握拍卖所得税源信息,督促拍卖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针对拍卖所得,通知要求。
解读:近几年,我国房屋转让、拍卖涉及的个人所得越来越多,这也引起了税务部门的注意。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税务部门积极开展与房屋登记部门的合作,实现了房屋转让所得“先税后证”的税源监管。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重点跟踪“连续盈利不配股息”
针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通知指出,加强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的扣缴税款管理,重点关注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产评估增值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征管,堵塞征管漏洞。
“对企业及其他组织向个人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应通过核查相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等方式,督导企业或有关组织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通知同时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