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房产“黑中介”,是指不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中介公司,或者虽然具有合法的房屋中介资格,但却违法经营。
根据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近期所做的调研,在过去的六年中,该院审理的有各类“房地产经纪公司”参与其中的案件,总量呈现迅猛增长的势头,且其从事违法经营的手段也在不断翻新。向消费者提供虚假房源,骗取信息费;在购房合同上做手脚,骗取中介费;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或者干脆自己扮演房托等等,使得房屋中介公司这一行业“乱象丛生”,也给消费者的房屋买卖行为带来了潜在的风险。
看房单里藏猫腻
去年3月,夏红从网上看到一套两居室,联系中介后,A中介公司职员带夏红看房。中介称房主报价110万,夏红认为房价太高。就在夏红准备离开时,中介职员掏出一张纸要求夏红签字,并说这是公司规定,凡是带客户看过房子,客户都得签。夏红见上面写着看房确认单,夏红大略扫了几眼就签了字。此后,夏红在B中介公司也看到了这套房子,而且中介顺利地将房屋的价格协商到98万,夏红很快签约并支付了1万元中介费。
没想到,不久,夏红被A中介公司起诉了。法庭上,中介拿出了看房确认单,上面写有:“需求方及业主承诺本人及其各自亲属、朋友在6个月内无论以何种价格均不与对方私下交易或通过其他经纪公司进行交易,否则需求方及业主分别支付A中介公司房屋成交价5%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对此,夏红大呼冤枉。
【法官有话】现实生活中,购房人委托房产中介进行房屋交易是很普遍的情形。在房产中介带领购房人看房前后,一般会要求购房人签字确认,这时购房人就要小心,很有可能您就会被房产中介“潜规则”了。
作为购房人,完全可以选择拒绝签署此类看房确认书,因为这种看房确认单不是正式的居间合同。正式的居间合同应当写明房产中介和购房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其中要包括购房人想要购买房屋的价格、建筑面积及大体位置,以及购房人委托房产中介进行居间服务的期限等。而夏红签的看房确认单上只规定了夏红的义务,而没有写明她应享有的权利,这就是法律上说的格式合同条款,提出格式合同的一方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条款,这种条款是无效的。法院正是据此判定夏红并不违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