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卖家连带支付佣金
宝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中介方)作为居间人,促成三被告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涉案房屋随后过户至冯小姐乙名下,而冯小姐甲与冯小姐乙系亲生姐妹关系,属于《佣金及必要费用支付承诺书》中“买卖双方解除合同后又私下成交(包括买方的亲属、朋友与卖方私下成交)”的情形,三被告应按照承诺向原告支付全部费用。
法院判决买方冯小姐甲、李先生与卖方张小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佣金损失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