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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方“跳单”被判赔6.5万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4.08 来源:深圳特区报

        买方和卖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并约定买方应付中介佣金6.5万元。但在中介方履行了相关居间义务后,买卖双方却和中介玩起了“失踪”,经调查发现房产过户在买方妹妹名下。中介遂将联手“跳单”的买卖双方告上法庭。近日,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买卖双方连带支付中介方违约金6.5万元。

        签订合同后买卖双方“玩失踪”

        去年9月28日,经深圳市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简称中介方)居间介绍,买方冯小姐甲、李先生与卖方张小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320万元购买张小姐位于宝安中心区幸福海[最新消息 价格 户型 点评]岸某房屋,同日双方向中介方出具《佣金及必要费用支付承诺书》,确认涉案房屋交易合同系通过中介方居间签订,买方应付佣金6.5万元,并承诺“如买卖双方解除合同的,应连带向经纪方支付必要费用(佣金的20%),如买卖双方解除合同后又私下成交(包括买方的亲属、朋友与卖方私下成交)或通过其他经纪方成交,连带支付中介方违约金6.5万”。

        上述合同签订后,中介方履行了相关居间义务,并在买方已付卖方20万定金中预留5000元作为交房水电押金,但后来双方与中介方的联系日趋渐少,并最终失去联系。

        撇掉中介过户买家妹妹名下

        在联系不上买家、卖家的情况下,中介公司经向产权交易中心了解得知,涉案房屋已于2010年12月1日过户于案外人冯小姐乙名下,但因双方均系外地户籍,无法确认冯小姐甲与冯小姐乙的关系,遂委托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张茂荣律师调查。

        律师接受委托后向冯小姐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调查得知,冯小姐甲和冯小姐乙为亲生姐妹关系。获得派出所证明后,律师向买卖双方发函要求支付违约金6.5万元,买卖双方仅愿支付1万元,双方调解未果,中介方遂于今年1月6日向宝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买方冯小姐甲、李先生与卖方张小姐)连带支付中介方违约金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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