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就是让公众来发现问题,而不是隐瞒信息让公众发现不了问题。”福州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王阿忠认为,在保障房分配公示环节,许多地方政府部门第一反应常常是躲避社会监督,从公示环节患上“节假日公示综合征”可见一斑。
第三道难关是管理难。现在各地的机构设置大多为住房保障部门和居委会、物业公司,并由其进行日常管理和核查。实际上,仅靠物业公司的检查、管理是不够的,因为其作为企业,不具有相应的行政职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只是民事权利义务,不具有行政强制性。
最后一道难关是退出难。申请者何时有私车开了、在哪里又买商品房了、收入是否变化了等,这些情况很难及时发现。一旦发现承租人条件超标或违反规定,一般都是让街道社区工作人员上门告知,并耐心做思想工作劝其腾退,难以对承租人强制处罚。
机制
信息共享、社会监督、依法惩处
今年两会期间,致公党中央提交的一份提案建言,积极推动建立住房保障、房地产、民政、公安、税务、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居民经济状况核查系统,直接查看申请家庭的存款账户、股市账户、纳税记录、房产登记、公积金缴纳等情况,从而了解申请家庭的实际经济状况,提供申请保障性住房所必须的核查报告。
针对申请人入住后的管理问题,有关专家建议,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可以采取政府指导、自我管理方式。比如,对于物业维修基金管理,由小区业主授权;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动用维修基金的,可以在建立严格审核制度的基础上,由政府部门监管使用。
据记者调查,上海市以专业化运作公租房的分配管建,组建了“上海徐汇惠众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负责区里公租房的定向分配、经租管理等。
记者在调研中,业内人士建议,尽快出台基本住房保障法,既要明确各级政府在推进住房保障工程中的责任,又要规范保障房分配、运营、流转环节中存在的种种混乱局面。尤其要加大对虚假申报、骗购骗租、转租转售、闲置浪费保障房等行为的惩罚力度,追究法律责任。
2009年6月,厦门市实施了国内首部保障房管理的地方法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对于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社会保障房,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行为,拒不改正的,管理部门将收回房屋,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另外,无故空置6个月的,将收回保障房。
除了厦门,上海、重庆等地也出台了关于保障房的地方性法规。当务之急,是要在各地立法探索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国家层面的住房保障法律,确保3600万套保障房实现公平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