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11月7日是约定到房产局办手续的日子,孙大妈却通知中介说,丈夫有事,不能到场了。11月24日,赵磊聘请律师,诉至玄武法院,要求孙大妈夫妇返还2万元定金,并支付8万元违约金。因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极高——总房款的20%,达近17万,买房人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卖房人承担违约责任,并退还定金。
南京各区法院近日审理的二手房买卖纠纷中,有一类比较典型:都是买房人作为原告状告卖房人违约,约定的违约金都比较高,买卖过程中,卖房人大多表现得犹豫不决且缺乏契约意识——没考虑清楚就签约,等签了约收了钱,又因为价格因素或其他磨磨蹭蹭不履约,买房人则既懂法又果断——签约前就已预见到风险,故而约定高额违约金,一旦发现卖房人违约,立马终止买卖诉至法院。一番较量后,买房人往往能获得高额赔偿。
签了协议不办手续被索违约金
外地小伙赵磊张罗着在南京买房结婚,经过反复筛选与比较,最终在孝陵卫一家中介公司看中一套二手房。去年11月3日,在中介的见证下,赵磊与卖房人孙大妈签订了购房协议,约定赵磊以80万的总价购买孙大妈夫妇位于孝陵卫某小区的房屋。签约当日,赵磊支付了2万元定金,双方约好剩余房款分三次支付。另外还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并补签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任意一方违约,需支付对方8万元违约金。
11月7日是约定到房产局办手续的日子,孙大妈却通知中介说,丈夫有事,不能到场了。按规定,夫妇共有的房产,出售时双方均需到场。孙大妈的丈夫缺席,导致双方当日未能签订正式合同及办理过户。两天后,赵磊再次联系中介,催促签约、过户事宜,不料中介答复:孙大妈的丈夫出差了,还要再等。11月24日,赵磊聘请律师,诉至玄武法院,要求孙大妈夫妇返还2万元定金,并支付8万元违约金。
卖房人:当初还没想好卖不卖
玄武法院受理此案后,约见买卖双方进行了诉前调解。卖房人孙大妈说,她只是把房子挂在中介出租,并没有说要卖,中介从房客口中得知她想卖房,跟她联系,她才去跟买房人见面。买房人是个小伙子,叫赵磊,但他并没有到场,一位中年妇女出面看的房。她最初报价85万,中年妇女嫌贵,只愿出80万,双方经过讨价还价,最终决定以80.1万成交。“当时我明确表示不能替我老公做主,中介让我模仿我老公的笔迹先签字,还说事后可以回家商量,不卖的话退定金就行。”孙大妈认为自己不存在违约,并表示,如今买卖不成,她愿退2万元定金。
孙大妈的丈夫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售房协议。首先,格式有很大问题:抬头写着“定金收条”,内容也是收条的格式,后面用备注的方法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其次,内容也有瑕疵:详细约定了过户时间、违约金等内容,却没有具体约定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是过户前付清房款,还是过户前付一部分过户后付一部分?都没说清楚,我哪敢把房子交出去!万一拿不到钱呢?”他认为中介有很大责任,如果中介提供的协议更规范一点,条款更细致一点,他也不会有那么多顾虑。
“况且我们并没有说要毁约。”孙大妈的丈夫反复强调,他跟妻子是有卖房诚意的,去年11月7日,他之所以没去房产局签约办过户,是因为单位开会走不开,第二天又被派出去出差,本来想回来后找买房人谈,将合同再完善一下,没想到买房人那么快就起诉了。他表示,现在仍然愿意卖房,如果买房人执意要解约,可以退还定金,但绝不可能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