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拆迁 卖方反悔了
去年,这套房产所在楼房要拆迁了,房产交易仍未完成。去年9月初,在郑女士最后要去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时候,纠纷出现了。蓝先生一方拿着相应的票据,到拆迁办登记,称房子的产权仍是他的,郑女士代理的一方只有使用权。
“到现在,我们才知道,蓝先生有这套房子的购买发票。”郑女士说,“我们让蓝先生给发票,我们就支付尾款3万元,但他们说现在交易要加钱了。因增加的钱数额挺大,我们接受不了,只好提请厦门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而蓝先生也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是他认为双方签订的只是预约买卖协议,而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现在房屋要拆迁了,预约买卖的房屋不存在了,双方签订的协议应该解除’。”
对于郑女士的说法,导报记者联系了蓝先生一方,希望进一步核实郑女士的说法,但蓝先生只是说:“现在都要仲裁了,我们不方便接受采访。”
律师说法
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许建义律师表示,就本案而言,双方签订的虽是未取得产权证的二手房买卖预约协议,但该预约协议不但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出卖方也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并把该房屋交付买受人实际执掌、使用。故该预约协议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应予继续履行。而预约协议项下的房屋涉及拆迁,只是一种权利形式的转换。因此,卖方收取房款余款后,买方享有房屋权利形式由产权证变为安置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