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本报读者胡女士反映,楼市新政出台后,近期银行要求她到银行重新签署贷款意向合同。银行工作人员表示,虽然胡女士去年底申请首套房贷时客户经理口头表示她可获得8.5折利率优惠,但在今年政策有调整,胡女士应在不能获得利率优惠的情况下与该行重新达成贷款意向。但胡女士注意到,中国银监会前天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相关通知,要求银行房贷守约。
上述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已受理并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且在个人住房贷款合同面签过程中,借款人已单方在贷款合同上签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确认贷款合同没有法律瑕疵、收益能够覆盖风险、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原则上应继续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执行。如已与借款人签订不可撤销的书面合同,且该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则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规定,对于1月27日前受理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银行须按此前相关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以及当地行政限购规定办理业务,并根据风险状况合理确定首付比例、贷款利率等。
胡女士据上述通知认为,她申请房贷的时间早于今年1月27日,银行仍应该给予她利率优惠。但“房贷专家团”人士指出,执行旧房贷政策并不意味着一定要给客户利率优惠。
专家表示,在房贷政策调整后,我省各商业银行都着手和已经达成贷款意向的客户重新按照新政要求签署贷款意向相关文件。贷款意向合同中仅仅是明确客户将在该行贷款,并不涉及首付比例和利率。
而具体到胡女士的情况来说,实际上因为旧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和新政的唯一重要区别在于二套房的首付比例从50%调整为60%。这意味着,新政出台前银行受理的二套房贷仍可执行50%的首付,但首套房贷的利率调整仍可由银行自行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