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八条》出台后,民众和媒体的注意力都集中在限购上,毕竟这会大大影响到通胀下的保值方式。尤其是各地陆续出台的细则里,大多都设置了与户籍挂钩的限外政策,更是引起热议。新《国八条》除了直接限制购房需求外,还在防止热钱进入房地产开发领域有所规定,只是受影响面集中在开发商群体,而且在操作性上存疑,开发商们似乎也没有当回事,反响不明显。但是此条规定后面透露出的调控逻辑与方法,其实是值得各方思考的。
新国八条的第(五)项“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中规定:“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北京市的细则里也有相关规定,文字基本相同。就政策目标来论是很明显的,一是设定准入资格,二是以政府审查方式来收紧购地资金来源,以避免热钱在内的各类投机资本参与土地竞购,从而防止通胀下的土地市场过热,地价过高,并刺激社会资金对房地产未来的升值预期。
只是这两条都存在一个具体的实施标准问题。以准入资格来论,国土资源部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其基本的政策取向就是购地是一种公平的市场行为,购地主体放到最宽的范围以保证有效竞争。如果通过法律、法规设定全国统一的准入标准不仅与39号令冲突,违法了市场无歧视原则,而且在具体谁入谁不入上不论如何设定都难以给出令人信服的说法。如果把设定准入条件的权力放给地方政府,则还要面临地方政府官员借此向特定关系企业实行利益输送的可能。
以限制投机资本进入来论,如何界定投机资本也是个难题。投机资本在通胀时期就像过街的老鼠,处于人人喊打的境况,似乎所有的价格波动都是它惹的祸。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过后,各国政府在把责任归咎于索罗斯等投机大鳄运用对冲基金恶意冲击之时,索罗斯提醒各国去反思自身的经济发展路径与金融体系漏洞,这和锻炼身体抗感冒一个道理,根子还在自身制度建设的完善上。假设建立完善的金融制度是长期政策考虑,那么在通胀高企之际采取临时管制措施防止投机资本冲击某个领域,似乎也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和民意基础。但是,什么是投机资本呢?
大致不会有哪个政府会限制房地产企业用于购地开发的产业资金,但是同样是企业来购地的资金,鉴别投机资金和产业资金无疑是个大难题。不论新《国八条》还是各地细则都没提出过具体的鉴别方法。搜索一轮,大致也就是江苏省江门市最近有过类似的规定,它在一则土地出让公告中规定:竞买人缴纳竞买保证金的同时必须书面向我局提交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