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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出台拆迁补偿规定 规范拆迁行为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2.23 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 杨永敏

  记者22日从有关部门获悉,《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下简称《意见》)日前出台并施行。《意见》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7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含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和购买、建设产权调换房屋的费用。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用房购买、建设进度足额到位。

  征收千户以上 市政府常务会议定

  根据《意见》,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告知书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若5日内无法选定评估机构的,依70%以上户数意见确定评估机构;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则在上述期限届满后3日内,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抽号方式随机选定。

  同时,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在1000户以上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收到项目业主提交的征收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于3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张贴征收告知书,告知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征收实施单位应将房屋的权属、面积等摸底、调查结果报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向被征收人公布。

》》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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