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仅限自住
《实施细则》规定,保障性住房仅限于自住,已配租配售家庭不得将保障性住房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调换、赠与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用途;不得设定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住户违反上述规定的,市建设局限期一个月内整改,未整改的收回保障性住房,该家庭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对闲置、空置三个月以上的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和闲置、空置半年以上的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限期一个月内入住。逾期未入住的,市建设局作出收回处理决定,且该家庭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经适房限价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实施细则》指出,保障性住房(指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和经批准出售的廉租房)均为有限产权,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取得保障性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不满五年,须购买其他住房、非居住类房屋以及购房人迁往外地或者出国定居或家庭成员因特殊原因急需资金须退房的,保障性住房由政府予以回购。回购价格为保障性住房原销售价格。保障性住房房屋装修不予补偿,不计入回购价格。回购或收回的保障性住房,由政府继续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配租配售。
保障房欲取得完全产权或转让,政府需收取与普通商品房差价90%价款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下发之前,即2007年8月7日(不含7日)之前已签订购房合同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五年的,可以上市交易;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土地收益等价款按照经济适用房住户申请上市交易之日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指导价(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收取。申请政府回购的,回购价格为经济适用住房原销售价格加银行存款利息。
2007年8月7日(含7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购买的保障性住房,满五年后上市交易的,土地收益等价款按照保障性住房住户申请上市交易之日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指导价与原购买保障性住房价格差价的90%收取。
有其他住房时须退出保障性住房
《实施细则》规定,拥有其他住房或非居住类房屋的保障性住房住户,应当在三个月内退出保障性住房。主动退出的,保障性住房购房款按原购房价格退回。未主动退出的,从第四个月起,保障性住房购房退回款按原购房价格每日扣减0.5‰计算;土地、房管部门冻结购房人所有房屋土地交易手续;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单位依法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