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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中房”最高罚三万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2.10 来源:新快报

       房屋租赁、发票管理等一批法规规章今起施行

  2月1日起,一批法规规章施行,将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刻影响。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房东不得单方随意涨房租

  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出台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属于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情形的房屋不得出租。为规范租赁市场,办法特别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这意味着分隔出租、群租房屋等行为将被限制。违规者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随意提高租金。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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