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从《通知》列举的规定来看,有一类地块似乎是例外的。根据《通知》提及的第二十七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此条规定,又引起业内一番讨论。
记者昨日查阅上海规土局2010年2号预申请公告中多个住宅地块的预申请须知,比如乐都路8号A地块,期满处理方法中均有“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的表述。
有人指出:“从规定内容来看,第二十八条似乎是第二十七条的补充,那么,第二十七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的话,住宅用地是不是就不适用‘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
另有市场分析人士指出,在第二十七条规定中,“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和“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两条属于并列关系,届时如果住宅建设用地出现“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时,究竟应该参照哪一条来执行,也没有被明确表述。“我认为应该是以‘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为先,这样一来,宅地也并不完全可以自动续期,《通知》的解释就不矛盾了。”
对于住宅用地的续期,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无论如何,目前市场公开所能获得的资料就是《预申请须知》,并非出让方最终与开发商签订的出让合同。从此次上海规土局用以澄清的《通知》来看,或许“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只起到一个对外告知作用,土地出让合同中是否会做出“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或者“出让人无偿收回”这样明细的处理办法,还有待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