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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回应土地出让期满后无偿收回报道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1.18 来源:新民网

  上海回应“土地期满无偿收回”规定

  称因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续期的土地要收回。业内人士称,住宅用地自动续期规定是否适用待解答

  徐健

  1月14日,《第一财经日报》发表了《沪土地出让惊现“期满出让人无偿收回”》一文,在业内外引起广泛关注。

  昨日,即该报道发表的第二个工作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下称“上海规土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通知,对报道中颇具争议的“土地期满出让人无偿收回”内容作出了正式回应。

  上海规土局2010年2号预申请公告多数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下称《预申请须知》)中,“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都是“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或者“出让人无偿收回”。这些说辞因看似与《物权法》有关规定相矛盾而引起业内激烈讨论。

  上海规土局在《通知》中解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第三条第(二)款第9项“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是针对《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第二十八条的内容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该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理方式。

  也就是说,虽然《预申请须知》中只有“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或者“出让人无偿收回”这样的字眼,但其实,这些规定的实行,都是有前提条件的。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如此来看,土地出让期限届满时,土地使用者若要续期,就需提出申请,申请通过的,才能继续使用该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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