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未尽居间义务不得收取居间报酬
与李女士、翁先生不同的是,将阮小姐告上法庭的房屋经纪公司。
去年7月15日,阮小姐与A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中介服务协议》,约定由A公司向阮小组提供中介服务,阮小姐授权A公司为其在佛山物色适当物业。协议条款约定,阮小姐承诺在签订本协议后不会直接或通过其他中介、其他途径与该物业的业主联系,否则视为违约。上述协议签订后,A公司为阮小姐物色了禅城区某小区的房产,并带阮小姐进行了现场考察。同年7月29日,阮小组通过B地产经纪公司购买了该处房产。为此A公司将阮小组告上法庭,要求阮小姐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虽没促成交易,但其已向阮小姐提供了媒介服务,并开始履行义务,而阮小姐却经其它中介公司与业主达成房屋买卖合约,不履行与A公司约定的合同义务,故阮小姐已构成违约。
阮小姐上诉称《中介服务协议》属格式条款,因显失公平,应属无效条款。
佛山中院审理认为,《中介服务协议》的条款属格式条款,其中关于购房者不得通过其他中介与物业业主联系,否则视为违约的条款,侵犯了购房者的自由选择权,加大了购房者的责任,免除了中介机构提供更好服务的责任,故该条款无效。通常情况下,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会通过包括中介公司在内的媒介寻求符合其要求的房产。在此过程中,购房者可能通过多间中介公司查看多处房产,在售房者不是独家委托某一中介公司出售房产时,购房者完全有可能从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产的相关信息。购房者有权在比较和鉴别后,从诸中介公司中挑选一间为其提供居间服务。本案中,房产业主并非独家委托A公司销售案涉房产,也就意味着阮小姐从其他中介公司也能获得案涉房产的信息。阮小姐经过比较、鉴别后,挑选B房屋经纪公司为其提供居间服务,并不构成违约。
法官点评:二手房交易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买卖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即应依约履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二手房交易,买卖双方一般很少正面接触,大部分都是在房屋经纪的介绍下完成交易。按照交易习惯,买、卖双方达成意向后,通常会在房屋经纪的主持下签订房地产交易协议。该类协议一般由房屋经纪提供,在审判实践过程中,该类协议尽管会存在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形,但全部无效的情形极为鲜见,因此对买、卖双方具有较大的约束力。
二手房交易纠纷,除上述三种情形外,还有“一女二嫁”、“阴阳合同”等类型,究其根源,皆因合同约定不明或当事人缺乏诚信所致。案例中的李女士和翁先生就是当中的典型个案。
市民在选购或者出售二手房源的时候,应当向有关房产部门详细了解相关流程和税费等问题。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保护自己的权利,在买卖合同中尽量详细的约定付款方式、交房及办证时间、税费承担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如果有需要约定但合同范本中却没有涉及的内容,可签订补充协议予以完善,不要因为不好意思或怕麻烦而盲目相信口头承诺。详细了解、充分协商、诚实信用,买、卖、房屋经纪三方只有严格遵守上述三项准则,才会促进二手房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