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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不明且缺乏诚信 警惕二手房买卖合约陷阱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0.12.10 来源:南方日报

        近日,记者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获悉,不少二手房买卖案件,缘由多因合同约定不明或当事人缺乏诚信所致。

        在当前一手房价依然坚挺的情况下,二手房因其价格相对便宜而广受置业者的青睐。但在二手房交易中通常涉及买、卖、中介三方利益,稍微操作不慎就会引发纠纷。本期推出“案说热点”栏目就是选取若干典型案例来解读其中陷阱,请经验丰富的法官从法律的角度来点评,提醒广大市民在二手房交易中应注意的一些法律事项。

         案例一:买家悔约,赔了定金又折中介费

        家住禅城的李女士最近遇上了烦心事,本想通过房屋中介购买一套二手房,没想到在签订《房地产认购协议书》并向卖主支付了两万元定金后,才发现房屋税费过高。在这样的情况下,李女士选择了中途悔约。日前,佛山中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李女士为此需向房屋中介支付服务费8000元。

        事情源于去年11月8日,李女士作为买方、陈某作为卖方、禅城某房产经纪公司作为中介方共同签订了《房地产认购协议书》一份,约定陈某将位于禅城某区的房屋转让给李女士,总成交价为38.3万元。李女士事前对陈某预售房屋有过了解并表示愿意购买该房屋。

        合同条款约定李女士承担中介服务费8000元和房屋过户所需的一切税费,其中中介服务费在签订《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时,以现金方式支付。

        李女士于合同签订的次日向陈某支付了购房定金2万元,后因房屋税费过高而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因此,房屋经纪公司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居间报酬。

        案件一审期间,李女士提出抗辩意见,认为房屋经纪公司在签约的时候隐瞒了税费数额,并承诺实际缴纳的税费比较少,该抗辨意见由于没有证据支持,法庭没有采纳。

        一审法院认为,房屋中介提供了居间服务,有权收取居间报酬,合同各方约定由李女士承担中介服务费,因此判决李女士败诉。

        李女士上诉认为,她与卖方签订的认购合同只是一种买卖意向,房屋经纪公司主张居间费用的条件未成就(?)。佛山中院审理认为,房屋经纪公司为陈某、李女士提供了订立合同的机会和媒介服务,并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认购协议》,该协议成立并生效,各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认购协议明确了房屋的地址和面积,并就房屋价款、税费承担等予以了详细规定,应认定买卖双方就案涉房屋的买卖达成了一致意见,并非只是为签订《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做前期准备,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房屋经纪公司已履行居间义务并促成了合同成立,有权向李女士收取居间报酬。

        案例二:卖方违约,被判双倍返还定金

        与李女士遭遇类似麻烦的还有顺德大良的翁先生。翁先生是大良某小区的业主,2009年10月12日翁先生和罗女士、某房屋中介签到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翁先生以44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产转让给罗女士。双方在合同中就现金支付、房屋交付、违约事项、解约条件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签订合同当天,罗女士将定金3万元交付给翁先生。后因翁先生未如约履行房屋过户手续被罗女士告上法庭,罗女士要求判令翁先生立即返还定金3万元并赔偿损失3万元。

        法院审理期间,翁先生抗辩称,过户不成功是罗女士故意拖延所致。

        但是翁先生的抗辩意见很快被房屋经纪提交的移动客户清单反驳,该证据证实,房屋经纪曾多次联系翁先生办理过户手续,但翁先生均以各种理由推搪。

        据了解,翁先生的房屋办理了银行按揭,因没按期还款,早在2009年8月26日就被法院查封。

        法院审理查明,此次交易无法完成乃翁先生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所致,于是判令翁先生除返还定金3万元外,还需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赔偿罗女士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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