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规划“吝啬土地”或将违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建部”)表示,住房保障法的起草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0年立法计划,并已形成基本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见稿。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附件透露上述信息。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到,保障房领域的立法工作一直在推进。但伴随着各地保障房政策陆续推出,也产生了诸如开宝马住经适房等乱象。此外,在土地财政等因素影响下,地方政府是否有足够的积极性来推动保障房建设,也成为各方忧虑的焦点。
土地支持如何落实
据新华社报道,住建部表示,已形成的基本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标准、范围、方式,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住房租赁补贴,土地、财政、税收与金融支持,基本住房保障的组织落实,农村住房保障制度。目前,意见稿正在征求各方意见,并进行修改和完善。
作为前期起草参与者,清华法学院教授申卫星认为,在规划方面,每年地方政府应该留出一定面积用作保障房建设。而在资金方面,保障房建设主要还是由地方财政支持,但应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
他强调,还没有看到征求意见稿的具体内容,所给出的仅代表个人观点。
2008年11月,保障房领域的立法工作取得进展,以“住房保障法”的名义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住建部住房保障司负责该法的起草工作。当年底,该司委托清华大学法学院起草理论版,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则负责起草实践版建议稿。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振民参与了理论版建议稿,他曾表示,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的实践版大致有80多个条款,清华大学法学院理论版有近100个条款,2009年的11月,两个版本交给住建部住房保障司后,整合成100多条的初稿。
清华法学院教授申卫星也参与了理论版建议稿的起草。
他昨天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了自己的观点:保障性住房应以租为主,有产权的经适房为辅,以抑制投机;建立经济适用房的共有产权,由购买人和政府共同享有产权;应将农民工纳入保障体系,保护他们的权益;强调地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责任,对实施不力的要问责。
而对于如何惩罚骗取保障性住房的行为,也是讨论的焦点。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法律所所长王玉国参与了实践版起草,他提出要对骗取保障性住房行为引入刑事责任,按照诈骗罪来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