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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城市出台住房“限购令” 引发退房纠纷增多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0.10.24 来源:信息时报

    刚交了定金认购,就碰上了“限购令”,退房能否退定金?昨日,已落定在深圳购买二手房的杜女士就告上了法庭,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已立案受理。而该案也是国内“限购令”出台后退房纠纷第一案。据了解,9月29日前后,多个城市相继出台“限购令”,这使得购房交易“卡壳”,退房的纠纷也在逐渐增多。

    交了3万定金突遭“限购令”

    退房纠纷第一案的代理律师——广东中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子孺说,杜女士和丈夫两人名下已经各有一套房产了,在4月中旬“国十条”出台后,第三套房不能再贷款购买了,他们决定一次性付款买房。

    今年9月,夫妇俩看好了宝安区的一套小户型单位,总价为40余万元,支付3万定金。

    杜女士国庆长假回来发现深圳出台了“限购令”,夫妇俩的第三套房已不具备过户条件。

    “对杜女士而言,只剩下退房一条路,这并不是她的责任,而是政策的影响,但卖家却不肯退还定金,理由是既然认购合同上有定金条款,就应该遵照执行。”刘子孺说。

    几番努力无果,杜女士只能选择告上法庭讨要定金。此案前日在深圳市宝安区法院立案。

    律师刘子孺称,因国家政策出台引发的退房纠纷目前还是首例,此案的审判结果具有标本性意义。

    收10万定金

    对方竟然失去买房资格

    广东达生律师事务所的钟伟律师称,广州版“限购令”10月15日出台就施行,突然出台后未留下过渡期,导致出现一批被媒体戏称的“半拉子”房地产交易。由于房产交易要经历交定金、赎楼、贷款等环节,有的是买方已交纳定金,并签订认购合同,但尚未在10月15日之前完成网签,也有的是买二手房但还没有到房地产登记部门登记。

    最近他们所也陆续接到了一些电话咨询,基本上都与能否退房退定有关。有个女业主打来电话称,“我已经收取了买方10万元的定金,但因买方是非常住的外地人,限购令出台后,他突然失去了买房资格,提出退定。我该怎么办?我觉得我自己没错,是他失去购房资格要承担违约责任,与我没关系。”钟伟表示,这种情况是应该退定金的。

    律师说法

    属“情势变更”

    卖家应退定

    在广州新政出台当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就表示,因为政策原因而退定,开发商扣除购房者缴纳的定金是不合理的。

    记者昨日采访的大部分房地产律师都认为,因限购令导致失去购房资格的退房纠纷,卖家应该退还定金。

    广东中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子孺告诉记者,他的法律依据是“情势变更”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傅显扬律师则从卖方承担的合同义务,来看这个问题。“买家付款后,房产过户的义务应由卖家来承担,因为限购令而无法过户,其法律后果也自然要由卖家承担。定金要退,已付的房款也一样要退。”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高级合伙律师陈北元则认为,如果仅仅是为了规避市场风险,担心房屋降价,或者贷款未获审批等商业原因,不是丧失购房资格而退房的,定金不应退回。

    深圳的方俊律师也表示,“一般来说,单纯的因限购令原因导致无法过户的,买方可以要求退房退定。但如买方在交易中有违约情形,而仅仅以出台限购令无法购买为由,来抗辩自己的违约行为也是站不住脚的,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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